摘要

观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研究及实践现状可发现,对有关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判断、罪名的选择和适用过于片面和混乱,原因在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种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样态缺乏体系化、类型化的认识。应当设置以技术功能为核心的层次化区分标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内容类、中间类以及其他复合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而考察不同主体在成立相应不作为犯罪时是否齐备保证人地位、作为能力和作为可能等要件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不同犯罪参与模式、义务模式以及主体模式下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成立情形,以便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常见类型,实现妥当归责。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