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原本稳固的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发行权用尽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的巨大争议。目前学界既有论述过于强调技术层面对发行权规范设计的影响,然而数字发行与实体发行在行为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发行权用尽适用于网络环境;针对由此引发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制度上的协调。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致力于构建"作品利用行为"的裁判规则来避免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交叉重合,将两项权利的控制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发行权用尽的适用范围应扩张至网络环境,控制数字作品有偿下载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修正为"信息传播权"继续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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