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获得减刑。目前,法院在“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证明标准缺失、证据的审查认定流于形式、审查认定的时段存在局限性。为保证“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的妥当性,促进减刑制度积极效能之发挥,应对“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制度予以完善,可采取的完善进路包括:确立证据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减刑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置减刑奖励的事后撤销情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