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南昌的詹女士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岗位为南昌市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全国,每月工资为4800元加业务补贴。2016年2月底,詹女士知晓自己怀孕并告知该公司。2016年4月29日,该公司通知詹女士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岗位调整为业务助理,工作地点为昆山市,月工资调整为2560元。考虑詹女士的身体状况,该公司暂时同意詹女士在家办公。2016年10月25日,詹女士生产,并于2017年3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