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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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