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最大的亮点是适时对沿用已久的立法宗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预算法的功能定位、立法作用等方面较以往的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以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审慎地看,《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还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预算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整个预算过程的所有预算行为,而不应只是政府的收支行为;从立法功能来看,《预算法》应旨在加强预算对政府的监督,而不是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完成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向"管理政府的工具"的转变,向控制、管理和计划综合职能转型;从立法目标来看,《预算法》要突出人民主体原则,保障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而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