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成为重要问题。国际条约虽有协调,但各国也有自己的差异。虽然我国商标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了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但是地理标志本身与普通商标存在区别,地理因素特性,使地理标志不能完全套用商标法规定。实践中,商标法和行政规章为主的二元化"双轨制"保护模式,带来政出多门,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积极构建体系化的保护机制,推进统一保护机构,为未来单一立法探索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