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纯以形式上的国际号召、柔性的社会伦理和刚性的公法规制作为被动防御视角,容易忽视基因权利人的自己决定权。基因自己决定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是指在被合理合法告知的前提下,权利人针对自身基因做出检测、治疗、捐献等支配人格利益的权利。基因自己决定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基因物质和基因信息,类型为诊疗过程、研究过程及商业检测、就业、投保等其他过程中的自己决定权。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限制。若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有权主张人格权禁令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