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山烧烤店多名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女性的恶性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围观群众见危不救行为的性质进行争辩。见危不救包含两种类型,即利他的见义不敢为与无自损的举手不愿劳。刑法对见危不救入刑的讨论在于“无自损的举手不愿劳”是否应予惩罚。应肯定“举手不劳”型见危不救的刑事责任。举手不劳型见危不救存在值得刑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其入刑并不违背道德义务法律化、刑法的谦抑性,具有可操作性。见危不救罪的设置应比照故意伤害罪进行:侵害客体应限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的判断应重视紧迫性、义务违反性,以及结果的现实化;犯罪主体应限为一般救助人;犯罪主观方面应限定为故意;刑罚设置应轻刑化,法定刑不宜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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