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修订颁布,生前预嘱问题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虽然目前生前预嘱立法还处在地方立法层面,但有关生前预嘱的实践已在部分地方展开,未来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势在必行。深圳经济特区专门立法的实施,还需要制定配套性实施措施,规定准入条件,选择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未来国家立法或者其他地方立法层面在制定《医疗自主权法》或者《医疗自主权条例》时须重点规定生前预嘱的适用范围,生前预嘱的主要内容,患者处于生命末期状态的判定标准和判定主体,生前预嘱应当采取的订立形式与程序,生前预嘱的效力规则,生前预嘱的保存、变更、撤销以及生前预嘱实施的审查与监督,患者、医护人员、患者家属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违反生前预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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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