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一体化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克服检察地方化,按照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合理建构检察权,这是与我国的基本政体形式相一致的。但是,定义良好的检察一体化改革是有条件的。审视我们现在对检察一体化改革的议论,主张权力的多,谈限制权力的少;谈确立权力的多,谈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和机制的少。而在这些条件被清楚地厘定之前,要推行和建立检察一体化改革必然是困难的,也缺乏应有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