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2009年7月份,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省四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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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