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52条增设了转继承制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法典的体系化,在对民法典转继承的性质进行解释论选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民法典各编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免与民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功能相违合。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将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半分出归其生存配偶所有,剩余之部分始可由转继承人继承之。如此,方可实现民法典的物权编、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内在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传统做法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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