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引发的侵权责任,一直是理论研究、立法探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从目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的构建,是为了避免风险致害类型中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从具体适用范围上来看,其在适用范围上并不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等限制。并且,也不能将安全保障任务,认为是能够绝对地对现实中的风险进行避免,其在具体的义务承担上,要与风险限度等进行综合的考量。因此,在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要从案例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进行综合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