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予以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归则原则为严格责任,赔偿的范围为全部赔偿,责任的形式为独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