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经过不断地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上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出现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人权、建立和谐政府有重大意义。如今我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还相对滞后,而社会发展有相当迅速,致使政府行政行为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现实中的分歧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