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同质化代币(NFT)技术催生了数字作品新型交易模式,肇生于实体作品时代的发行权穷竭原则能否扩展适用于数字网络空间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NFT技术赋予了数字作品新的特性,使其能够突破传统桎梏,具备发行权穷竭原则延伸适用的前置要件。但NFT交易模式下数字作品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面临着与传统发行权理论不匹配、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叉重叠以及交易中销售行为和许可行为界限不清等问题。为此,应当从立法论的视角,淡化发行权“有形载体”论,以“所有权的转移”为核心定位发行权的边界,厘清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从解释论的视角,明确NFT版权交易的合法发行主体,严守发行客体“独创性”判定标准,坚持产生所有权转移效果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实现数字时代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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