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态犯罪刑事归责应区分自愿醉态与非自愿醉态两种情形,在对自愿醉态犯罪进行刑事归责时,应充分考虑陷入自愿醉态前是否可预见到后续醉态犯罪行为。根据英美等国通行的处理醉态犯罪的"马耶夫斯基规则",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不宜将行为人自陷醉态的行为与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而实施的醉态犯罪行为协同评价。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马耶夫斯基规则"的处理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适度完善,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醉态犯罪确立明确、科学的裁判规则。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