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大陆法系部门法理论范式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呈现出民法、刑法、行政法彼此分立的体系,实践中也保持三大部门法责任并行不悖的格局。然而,对于兼具积极与消极意义的食品风险而言,部门法责任并行不悖的格局难以维持最佳的责任威慑效果。从风险规制的功能主义视角看,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绝非公私法对立和部门法互不干扰的法治,而是公私法合作与部门法联动的法治,如此才能避免威慑不足或威慑过度的双重风险。未来应从法律责任制度价值目标的统一、构成要件的呼应、责任承担方式的协调、责任实施程序的互动等方面,构建三大部门法责任在食品风险领域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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