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深,以老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层出不穷,正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对老年人的保护,尚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及具体化的操作规范,不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及时恢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而域外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老年被害人保护制度,包括预防性保护、司法性保护和社会性保护三个方面。我国发展老年被害人保护体系可借鉴域外经验,即关注老年人的福利问题、注重家庭与社会联系在预防老年人被害中的作用、改善配套的诉讼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现老年被害人的综合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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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