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以前,遇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往往以罚款为主;而后,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要进行刑事处罚、倒查行政责任。换言之,以往对生态损害所使用的惩处方式,一般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的确起到了一定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