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当参照”是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衔接了类案同判的制度目标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式。“应当”标志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义务,但“应当”受“审判类似案例时”的限定,使得指导性案例适用义务转化为附条件义务,所附条件即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似。“参照”并非指称类比推理,而是标志法官根据相似的判断结论,以及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差异点,适度变通指导性案例适用于待决案件的裁判后果。有机组合“应当”与“参照”的“应当参照”就是指法官以指导性案例为标准,能够适度变通的类案同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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