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新《法官法》未来在施行过程中,需要与同样刚修改通过的《公务员法》进行对照和衔接。这主要包括:法官管理的基本事项要与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事项大致对应;法官职务序列管理要与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序列管理大致对应;法官等级不是法官职务,属于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衔级,但评定仍要与职务职级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