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罪最初规定于1992年专利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2000年和2008年专利法中都作出修改完善,将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予以明确区分。关于假冒专利罪的刑罚标准一直未变,但其立案追诉标准经过2001年、2010年两次调整,已由最初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和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提高到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