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获得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但是,实践当中原较大的市和新设区的市在三项权力范围之外均存在立法权的行使。三项权力之后限定的"等"字该当如何理解,是"等内等"抑或"等外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对立法权限的严格解释已无法满足地方立法的实际需求,亦不能将社会治理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全纳入法治轨道。鉴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所负载之功能以及当下地方立法实践之需要,"等"字应做恰当且适度的扩大解释,可理解为"等外等",即赋予省人大常委会以适度的扩大解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