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意占座行为,首先是一种铁路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其次从被占座人角度来看,是一种侵害债权行为;最后从铁路运输秩序管理者角度来看,是一种侵害公共运输秩序行为。被占座人可以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救济,也可以基于其固有利益的损害向被占座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恶意占座行为具有负外部性,政府干预比民事赔偿责任更有效。铁路运管部门应尽可能及时应对恶意占座行为,完善对恶意占座人限乘处罚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