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近年来最火热的话题之一,为了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和规范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司法裁判领域的各个环节也在积极进行人工智能应用的尝试。从形式主义法学和实质主义法学路径下研究司法裁判人工智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从这两种路径下去分析司法裁判人工智能究竟如何应用。在司法裁判领域对人工智能积极拥抱的同时,应当确定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应用的限度,也应当清楚司法裁判决定权的主体只能是人,人工智能只能作为法官裁判的“辅助性”工具,而由人工智能做出的决定也不应该具有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