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管竞择是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在协议执行阶段背离仲裁合意,以另行起诉等方式妨碍仲裁的行为。本土化的主管竞择行为主要包括“妨碍型”“否定型”与“隐匿型”三种类型。自裁管辖权的缺失及《仲裁法》第20条失衡的管辖决定权配置是主管竞择的制度肇因。主管竞择规制本质上是管辖决定权分配问题,亦即自裁管辖权赋予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虽正式确立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但仍有可资检讨的余地。在《征求意见稿》业已出台的背景下,主管竞择的规制问题转化为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问题。比较法上,自裁管辖权在主体、时间、内容方面的分段分层授权机制,有助于规制效力的最大化及规制限度的合理化,可为我国主管竞择的规制及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提供参考。本文揭示出分段分层授权机制背后蕴含的“仲裁效力/效率价值”与“司法公正/程序效率价值”的二元价值权衡体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对《征求意见稿》第28条进行解释论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