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工具理性维度检视与反思2018《刑诉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本次修法背景与修法目的之审视,可以看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工具理性主导下修法逻辑的产物;《修改决定》增设的相关制度尽管解决了及时之需,初步实现了修法目的,但立足完整、自洽、精细的工具理性标准分析,修法内容尚存在诸多瑕疵。因此,立法机关在未来刑诉立法中应逐步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理念,通过精密的条文设计,不断提升立法的实用性与操作性,实现从"粗糙理性"迈向"精密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