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离不开法律的评价,但长期以来,因其发生在竞技体育运动过程中,往往以体育道德谴责或竞赛规则处罚"内部消化",因此需要体育立法加以完善。其立法的基础是正当业务说、被害人承诺说和社会相当性理论等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理论。在正当化立法的同时,基于竞技体育的自身性质以及合理协调与现有立法的关系,应当从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方面,构建起周详体系化的正当化成立条件;应注意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正当化并不只表现为"不是全部就是全无"的模式,而有其正当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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