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铝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类型中,存在不得添加或不能过量添加的规定。非法添加和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着罪名选择适用不统一、入罪标准不明确、罪刑均衡与量刑规范化缺失等问题,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在我国从严治理食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下,规范罪名选择适用,完善行刑交叉标准,加强量刑规范化,从而促进含铝食品添加剂类犯罪的司法裁判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