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判断某一标识是否构成在先商标,需判断该标识是否具有识别功能、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淘宝账号的使用并不必然等同于商标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