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家庭教育立法呼声层出,但是家庭教育立法始终付之阙如。家庭教育从传统的纯私人属性到后来的社会公共属性是历史变革推动的必然结果。现代化背景下,家庭教育突破私域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为家庭教育立法奠定了现实基础。家庭教育立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契合,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体现。基于不同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可概括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政府与家庭之间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社会力量与家庭之间的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家庭、社会力量之间的家庭教育监督法律关系。处理各类法律关系应遵循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原则,倡导性与强制性适度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与科学性原则。而单行立法模式凭借其优势将有助于家庭教育立法真正实现其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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