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对宪法法律关系体系的分析,以及对宪法和宪法法律关系法律性的审视,指出我国宪法法律关系没有得到有效实践的原因在于我国合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制度还不完善,认为宪法法律关系的有效实践,依赖于合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相结合模式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