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设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弥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缺陷。《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包括国家监护主体和国家监护职责两方面内容,进而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辅和兜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借鉴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应从健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机构、设立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监测机制、补充国家监护经费保障制度等方面继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