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在当代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自从于1997年10月1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确定这个新的罪名之后,学术界对于本罪在认定方面的相关内容上具有不同的观点。本篇文章对该罪如何认定以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展开。最先阐述的是本罪的概念以及内涵,之后侧重分析的是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主体,并结合目前学术界在此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提出笔者的立场。最后主要阐述了与滥用职权罪相关的界分,包括了该罪和工作失误行为的界限,以及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