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三去一降一补"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了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相关政策文件。本文以收债转股业务模式为例,结合相关财税法规对该模式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情形进行了探析,发现该业务模式契合企业所得税现有关于债转股的税收政策的程度较低,可能导致该业务模式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从而建议国家对收债转股业务模式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扶持,对实施机构在实行收债转股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和实施机构以债务重组换入的股权对接资本市场产生的股权增值收益采取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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