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细化了情节认定标准,明晰了组织考试作弊既遂的判定标准等;但是,该解释仍然存在考试作弊行为概念不清、既遂标准过于提前、部分规定有失公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时,不可陷入"刑法万能主义"的牢笼,必须重视道德约束、行政法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