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设立是对轴辐协议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回应,但这并不代表该条款的定位就是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形式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部分与整体的逻辑构造,前者是后者的构成要件之一;与实质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方式过程与目标结果的逻辑关系,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不属于垄断协议行为范畴。新《反垄断法》第19条从语法结构、立法目的与体系逻辑上看,均应解读为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第21条、第44条一并构成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子条款,而非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应实行二元规制路径,即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二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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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