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温州中院的一项判决颠覆了司法实践一以贯之的借贷债权的平等保护,其根源在于《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排除金融借贷的适用,形成金融借贷优越于民间借贷的局面;同时,《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一审受理时间、起诉时间、借新还旧结算方式作为借贷本息计算的依据,导致相同民间借贷本息不同的结果。平等保护是我国《民法典》的根本原则或帝王原则,是司法解释不可逾越的红线,借贷债权的司法保护不应有违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修改《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归借贷债权平等保护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