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则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民法典》中也陆续进行了相关规定。然而上述的法律之中,均未明确“知假买假”索赔人是否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身份,导致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仅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范围较窄,可以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考虑扩大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