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但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存在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路径。学界尝试从人格权的商品化、财产权等途径保护此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方式都不可克服的缺陷且饱受争议。保护路径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益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未完全明确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但赋予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一定的排他效力与处分效力,初具财产权雏形,只是此权益包含在“框架性”的个人信息权益之中。基于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相似性,以及为了更有利保护个人权益并满足信息产业的现实需求,应在此基础上独立确立财产权保护路径,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建设个人信息流转与保护机构,以此促进个人信息财产权益转化为经济收入,使法律权益在公众生活中落实。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