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事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