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本文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有关下肢足踝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方法从条款分布、两个标准适用时的具体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GEPI足踝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条款致残率合理性。结果在跟骨骨折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存在良好的对应性;在踝关节功能评定方面,除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致残率略高于GEPI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他条款与GEPI均具有良好的对应性。而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对应性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的致残率明显高于GEPI。结论通过两个标准下肢足踝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不足之处,提示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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