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运动员自主服用兴奋剂不同,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但侵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人格名誉等多项法益,对运动员造成抽象危险,并且阻碍了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纪律处分等方式规制该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不足以抑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基于法益保护的理念和依法治体的政策,将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入刑的处罚具有正当性,以织密法网、使刑法干预前置能达到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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