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体育赛事中自甘冒险所致的侵权问题反映出民法、冲突法与体育法各学科交叉的复杂性。在对自甘冒险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从体育赛事的活动主办方是否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从运动员对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中所涉风险是否完全知悉并自愿参与两方面判断。传统侵权冲突规则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在国际体育赛事中,侵权行为地通常是项目比赛地。侵权行为地对于运动员而言,属于偶然发生的连接点。在此种情形下,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将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为了法律适用的效率与公正,在国际体育赛事自甘冒险的法律适用中,应兼顾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首先尊重运动员的意思自治,其次适用运动员的共同属人法,最后用最密切联系地法代替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