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抗模式中的证据开示,侧重增强辩护人的证据先悉权,旨在实现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合作模式中的证据开示,着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知悉权,注重庭审前阶段促成控辩双方合意协商。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基于"实质对抗"与"形式合作"的互斥性,呈现证据知悉权结构不对称现象,体现为控辩双方信息知悉阶段有别、知悉内容程度不同、知悉方式非交互式特点,造成协商过程中被追诉人非自愿、非明智、非真实认罪。应正视合作模式下制度内生诉求,以被追诉人自侦查阶段的信息知悉权为核心,合理扩大证据开示范围,构建有效辩护体系,确认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自愿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