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哲人笔下的“洞穴”,到银幕上的“矩阵”,再到当下头戴显示器里的“元宇宙”,我们“身”处在这类发光世界中,意味着什么?它们的共享特性,被认为是虚拟的“现实”,亦即“非现实”。然而,虚拟现实技术,归根结底只是引入一个“转变”,通过它,人们从一个发光世界得以进入另一个发光世界。“现实”在本体论层面上,恰恰就是影像。这个让我们无法摆脱的本体论状况,指向唯一的一种伦理学态度,那就是:在发光世界中积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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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