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在很多大城市中务工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在城市的井喷式增加造成房屋租赁关系成为普遍的社会关系。承租人再次出租自己占有的房屋的情况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因租赁转租关系引发的纠纷事件增多。我国现在法律中有很多对出租人的保护条款,但我国现行法律在对次承租人的保护方面还很欠缺,缺乏一定的实用性。补充我国目前的空缺是对法律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两章,第一章阐述了房屋转租的概念,同时引出了对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问题与思考。第二章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怎样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表达了首先赋予次承租人异议权,限制租赁合同的解除。指出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所在。明确次承租人适用所有权变动不破除租赁规则,介绍对"解释"17条的完善的建议,具体从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代位清偿权的行使和期限、否定出租人的抗辩权三方面说明。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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