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替代因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缺失的直接证据而推断税基量化事实的特殊的课税事实认定方式,税收核定在反避税调查程序中也被加以采用。然而,这一方法的采用尽管可以提高反避税调查的效率,却造成"仅凭怀疑征税"的结果,进而造成征税的不公平,对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甚大。在这一程序中,税收核定作为救济因纳税人拒不履行协力义务所造成的税务机关调查困难的方式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纳税人拒不履行协力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发生调查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对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一主观性要件以表见证明方式予以认定。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